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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

1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
2 條本會定名為新竹縣美姿禮儀造型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

3 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,增進專業技藝知能,改善勞工生活及協調勞動條件,並推展健康、養

       生、休閒、『整體美學』、『照護管理』相關產業之締結、經由策略聯盟創造附加產值為宗旨。

4 條本會以新竹縣行政區為組織範圍,本會會址設於『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213號一樓』

第二章

5 條工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
二、勞資爭議之處理。

三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
四、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(訂)定及修正之推動。

五、辦理職業訓練、技能檢定、就業服務等工作之輔導。

六、會員就業、創業之協助。

七、加強會員各業技術訓練,提高技術走上專業化,推行證照制度。

八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
九、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。

十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
十一、其他合於第3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
第三章

6 條(一)一般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20歲,在健康、養生、休閒、芳香理療整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體美學、身、心、靈、照護等相關產業產業工作之員工,填具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一般會員。

    (二)榮譽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 之各業工商團體單位曾擔任過負責代表人者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職類相關產業協會、學會等相關單位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等有聲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譽者或給予本會捐贈及捐款者,得以榮譽會員稱之。榮譽會員無表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過,但可列席會員代表大會、參與各項組織活動暨委員會任職並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受表揚。即為榮譽會員。

   (三)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 之為本會各相關工商團體單位行號產業,填具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即為團體或個人會員。

7 條會員入會時,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

     繳納入費,並發給會員證後,方為本會會員(工會未成立前由籌備會審查)

8 條會員退會時,須退會前七日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,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。

9 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,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。連續

     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,視為出會。

10 條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
11 條會員除名或出會,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。

12 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,

       得由理事會議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停權、除名等處分,惟除名處分,應經會員(

       )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
13 條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。

      如擔任理、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,其身分仍得維持,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。

14 條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,為最高權力機關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。

15 條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,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,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 

        產生名額、方式、辦法,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。

第四章  組織與職權

16 條本會置理事六人,候補理事一人;監事一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

         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,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、監事。

17 條理事會置理事長(常務理事)一人。就理事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

18 條監事會置監事一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,並列席理事會。

19 條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,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,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。

20 條工會理事、監事、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,每一任任期四年。

        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
         如理、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各該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
21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受理事長指導,處理一切會務,下設秘書、組長、幹事、助理幹事若干

      人,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,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、員額及待遇,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

      法之規定,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,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,應提經理事會

      議決定。

22 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,委員人選,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與理

      會同(其組織規程另定之)

23 條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職權如左:

         一、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。

         二、財產之處分。

         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
         四、(會員代表)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
        五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

        六、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()算,聽取並審查理、監事會工作報告。

        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
        八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24 條理事會職權如左:

       一、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案。

       二、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。

       三、擬定工作計畫,編撰工作報告。

       四、籌措經費及編製預()算。

       五、處理本會會務。

       六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。

       七、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

       八、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

       九、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。

       十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。

       十一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
25 條監事會職權如左:
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。

二、稽核本會經費收支,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
三、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。

四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
五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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