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 則
第 1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 2 條本會定名為新竹縣美姿禮儀造型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3 條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,增進專業技藝知能,改善勞工生活及協調勞動條件,並推展健康、養
生、休閒、『整體美學』、『照護管理』相關產業之締結、經由策略聯盟創造附加產值為宗旨。
第 4 條本會以新竹縣行政區為組織範圍,本會會址設於『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213號一樓』
第二章 組 織
第 5 條工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二、勞資爭議之處理。
三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四、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(訂)定及修正之推動。
五、辦理職業訓練、技能檢定、就業服務等工作之輔導。
六、會員就業、創業之協助。
七、加強會員各業技術訓練,提高技術走上專業化,推行證照制度。
八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九、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。
十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十一、其他合於第3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 6 條(一)一般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20歲,在健康、養生、休閒、芳香理療整
體美學、身、心、靈、照護等相關產業產業工作之員工,填具入
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一般會員。
(二)榮譽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 之各業工商團體單位曾擔任過負責代表人者, 與
本職類相關產業協會、學會等相關單位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等有聲
譽者或給予本會捐贈及捐款者,得以榮譽會員稱之。榮譽會員無表
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
過,但可列席會員代表大會、參與各項組織活動暨委員會任職並接
受表揚。即為榮譽會員。
(三)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 之為本會各相關工商團體單位行號產業,填具入
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即為團體或個人會員。
第 7 條會員入會時,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
繳納入費,並發給會員證後,方為本會會員(工會未成立前由籌備會審查)。
第 8 條會員退會時,須退會前七日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,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。
第 9 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,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。連續 三
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,視為出會。
第 10 條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 11 條會員除名或出會,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。
第 12 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,
得由理事會議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停權、除名等處分,惟除名處分,應經會員(代
表)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第 13 條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。
如擔任理、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,其身分仍得維持,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。
第 14 條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,為最高權力機關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。
第 15 條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,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,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
產生名額、方式、辦法,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。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第 16 條本會置理事六人,候補理事一人;監事一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
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,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、監事。
第 17 條理事會置理事長(常務理事)一人。就理事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
第 18 條監事會置監事一人,候補監事一人。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,並列席理事會。
第 19 條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,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,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。
第 20 條工會理事、監事、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,每一任任期四年。
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如理、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各該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第 21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受理事長指導,處理一切會務,下設秘書、組長、幹事、助理幹事若干
人,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,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、員額及待遇,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
法之規定,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,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,應提經理事會
議決定。
第 22 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,委員人選,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與理
會同(其組織規程另定之)。
第 23 條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職權如左:
一、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。
二、財產之處分。
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四、(會員代表)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
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五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
六、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(決)算,聽取並審查理、監事會工作報告。
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八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 24 條理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。
三、擬定工作計畫,編撰工作報告。
四、籌措經費及編製預(決)算。
五、處理本會會務。
六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。
七、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
八、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
九、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。
十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。
十一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 25 條監事會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稽核本會經費收支,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三、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。
四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五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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